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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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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一)

1.设计公司无相应设计资质,设计合同无效;设计图纸作为智力成果已经交付发包方使用,脑力劳动已经凝结于智力成果中,发包方客观上已经不能返还,设计费用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号设计合同虽然表面上是汇众公司作为发包方,天健厦门分公司和华美公司作为共同承包方所签,但因加盖于该设计合同上华美公司的印章经鉴定机构鉴定,与预留的印章并不一致,因此华美公司并未参与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天健厦门分公司因不具有相应的设计单位资质,一、二审判决认定该号设计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汇众公司静海湾项目工程实际上由天健厦门分公司完成设计,除部分工程项目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未使用天健厦门分公司完成的工程设计以外,其他工程项目均使用了天健厦门分公司所完成的工程设计,现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生效判决认定天健厦门分公司参照该设计合同约定收取设计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正如二审判决所言,本案号设计合同虽然无效,但天健厦门分公司所完成的设计图纸作为智力成果已经交付汇众公司使用,脑力劳动已经凝结于智力成果中,汇众公司客观上已经不能返还。天健厦门分公司完成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且使用该图纸的案涉工程部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说明该设计图纸具有价值,汇众公司应当对已经取得并使用的设计图纸价值折价补偿。故汇众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天健厦门分公司返还设计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2.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不同于仅对已有设计提供优化建议。深圳市正国优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本案正国优公司与中汇国银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优化合同》中约定由正国优公司对工程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优化设计,并提交最终的优化图作为劳动成果,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同时,因《建设工程设计优化合同》第2.3条约定正国优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在设计院不能及时改图、出图情形下由正国优公司改图、出图,直接将设计成果转化为新的设计图,所以正国优公司的工作实质上有替代设计院的工作内容,这表明正国优公司并非仅对已有设计提供优化建议,而是进行新的替代性或补充性的设计,本案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汇国银公司提到是优化而不是设计是针对正国优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作出的抗辩,不能视为中汇国银公司自认正国优公司做的是优化而不是设计,而且中汇国银公司在原审中明确提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在此情形下,法院认定涉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不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3.规划设计条件属于设计编制的依据,在规划部门未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同意设计公司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导致施工图无法使用,发包人和设计公司负同等过错。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号关于双方当事人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年5月26日规划部门出具了相应的规划设计文件,5月31日华越义乌分公司即作出相应的规划方案,显然金旺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华越义乌分公司提交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规划设计条件应属于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因此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辑相应的设计文件属于华越义乌分公司和金旺房地产公司双方的法定义务。而本案实际情况是在规划部门没有出具目前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华越义乌分公司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在这一过程中金旺房地产公司实际上违背了相应法规规定的义务,同意华越义乌分公司在没有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相应设计。因此,本案委托方和设计方均违反了相应的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最终导致华越义乌分公司出具的施工图不能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负有同等过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华越义乌分公司的设计文件是经过金旺房地产公司同意的,且最终通过了技术性审查,因此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应的违约行为,原二审法院对金旺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华越义乌分公司的实际设计费用应由双方各自分摊50%的比例,并无不当。4.合同未约定完成初步设计的具体标准,发包人与设计公司因设计方案内容经济合理性产生争议,发包人无证据证明设计公司的设计结构不合理,发包人虽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但仍应按照约定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大连慧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号关于港口设计院是否完成初步设计问题,案涉《设计合同》仅约定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但未明确约定完成初步设计的具体标准,亦未约定港口设计院须分别提交送审稿或报批稿。慧昌公司关于港口设计院未提交报批稿,未最终完成初步设计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根据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中交勘察设计院于年1月就初步设计作出审查咨询报告,港口设计院针对该咨询报告亦作出了回复意见。后因慧昌公司与港口设计院因设计方案中部分内容的经济性、合理性等问题存在分歧且无法达成共识,慧昌公司另行委托中交上海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设计。慧昌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港口设计院设计结构不合理,其虽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仍然应依约向港口设计院支付设计费。由于慧昌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二审判决认为其构成违约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为两个不同的设计阶段,将施工图设计方案视为方案设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监9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年6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清水爱派公司承担清华园住宅小区工程设计,清水爱派公司需要完成住宅区规划和住宅楼施工图两部分,其中住宅区规划设计费为10.3万元,住宅楼施工图设计费为万元,后元泰公司以清水爱派公司设计的规划图中北区部分未经审批通过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年3月28日,双方签订《清华园小区截止年3月28日已做工作详表》(以下简称《已做工作详表》),列明清水爱派公司已完成的工程设计成果,包括规划总图、销售策划用效果图、户型平面图和宣讲大图等。《已做工作详表》中并未记载清水爱派公司向元泰公司交付过施工设计图,清水爱派公司虽主张其已完成部分施工设计图,但并无双方签收交接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为两个不同的设计阶段,原审法院将施工图设计视为方案设计,并认为《已做工作详表》表明清水爱派公司已向元泰公司交付部分施工图设计工作成果,应属认定事实不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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