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法制保障《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今实施
于2004年12月30日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今天(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汕头市在强化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有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是为加强汕头市文化市场的管理,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众文化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汕头市的实际而制定的,分五章共三十七条,对文化市场的界定、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对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汕头市第一部文化市场地方性管理法规《汕头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其适应范围扩大到全市行*区域,进一步界定了文化市场的范围,规范、细化了实施行*许可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严格法律责任,为适应汕头市文化市场发展的形势、强化文化市场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据了解,新《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条例》中有关吧、歌舞娱乐场所每接纳一名未成年人处以罚款500元、未取得或伪造文化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文化经营的由文化、新闻出版行*管理部门查处等条文的一些具体规定,在执行起来减少了随意性,更具操作性。为贯彻学习新《条例》,汕头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昨天专门邀请法学专家何敏作《条例》专题辅导报告会,从《条例》的形成背景、主要内容特点、法律冲突以及如何贯彻实施等方面做了全面透彻、生动具体的讲解,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机关科室领导、职能科室等部门人员共70人参加了学习。